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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抗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郭海喜与榆林市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海喜,榆林市第一医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抗14号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海喜,男,汉族,1950年7月19日出生,居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市第一医院。法定代表人:赵彦峰,该院院长。申诉人郭海喜与被申诉人榆林市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海喜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3月21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陕检民(行)监(2015)6100000009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提审;2、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任 庆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