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联运有限公司与邢台市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联运有限公司,邢台市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姜颖。被执行人邢台市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和县。法定代表人邵峰。被执行人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920号朝阳。法定代表人阮诗科。本院在执行义乌市联运有限公司与邢台市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36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361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