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与陈玉存医疗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陈玉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陈玉存,男,汉族,1946年6月8日出身,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玉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玉存支付医疗费139736.71元及执行费1976元。但被执行人陈玉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玉存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债权141712.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玉存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债权141712.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