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晓东与周利强、腾喜刚等228人、大安市安广镇永庆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东,周利强,滕刚喜,大安市安广镇永庆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12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晓东,男,汉族,55岁,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丁殿智,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利强,男,汉族,1984年12月15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刚喜,男,汉族,1954年5月2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其他被上诉人后附名单(以下简称被上诉人周利强、滕刚喜等228人)。诉讼代表人:吕洪军,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诉讼代表人:刘海青,男,汉族,1953年9月24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委托代理人:肖树森,男,汉族,。1949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审被告:大安市安广镇永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永庆村。法定代表人:肖树芳,职务主任。上诉人杨晓东因与被上诉人周利强、腾喜刚等228人、大安市安广镇永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庆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安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晓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殿智,被上诉人周利强、腾喜刚等228人诉讼代表人刘海青及委托代理人肖树森,被上诉人永庆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肖树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安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常宗仁代理审判员 苏 波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