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程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111号原告程某。被告邓某。委托代理人王德勇。原告程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海燕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和婚检,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发生矛盾,此期间内,原告多次与被告商量过协议离婚,因故未离成。近期被告与原告母亲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原告母亲心脏病突发,至今依靠吃药治疗,多种事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无法忍受,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2004年2月,原、被告在江苏打工期间相识,逐渐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10月在双方父母的操持下订婚,××××年××月××日双方举行仪式结婚共同生活,××××年××月××日履行法律手续登记结婚,双方有良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原告身体不好,但被告抗住压力,对原告不离不弃,2012年4月被告孕检时诊断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夫妻患难与共,彼此相携,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对彼此父母都十分孝敬,原告起诉离婚并非其本意,原告之意是迫于其母压力的一时冲动所为,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在江苏打工期间自行相识恋爱,2007年订婚后,共同外出打工,2007年先行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双方未生育。2012年2月被告怀孕同时经医院诊断患上再生障碍性贫血,需住院输血治疗及口服药物治疗,被告经长期治疗,病情未见好转,被告现无经济来源,2016年1月12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住院病案、费用结算清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结婚多年已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现被告因患重病无生活来源,且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应多尽义务,照料被告生活。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和证据不足,故本院依法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某与被告邓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限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案件处理。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