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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吕敏与李月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敏,李月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96号原告吕敏,女,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中路**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71********。委托代理人曹树全,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月贵,男,汉族,1961年4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郧县城关镇沿江大道**号**座。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1********。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敏诉被告李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敏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吕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3元减半收取5156.5元,由原告吕敏负担。审 判 长  李 进代理审判员  黄育琼人民陪审员  王成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空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