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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异男与张野、贾俊生、康思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异,张野,贾俊生,康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李异男,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野,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俊生,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康思平,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异男与被执行人张野、贾俊生、康思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0781执2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