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异男与张野、贾俊生、康思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异,张野,贾俊生,康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李异男,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野,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俊生,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康思平,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异男与被执行人张野、贾俊生、康思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0781执2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