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蒋某与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3民初1297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甲。委托代理人:姚锦岳,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某与被告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修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孝明、被告俞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姚锦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2002年,原告在街头街打工时与被告认识,而后,原、被告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俞某乙。××××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向天台县房改办申请购买房屋。2015年,县房改办出售给原告经济适用房一套。另外,经城建和土管等管理部门批准,原告户于2014年在街三村地方建造起三间三层民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就草率同居生活,婚后双方因年龄和性格差异大,在思想和生活习惯等方面均无法谈到一起,经常无故吵嘴和打架等。2015年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此后,双方为离婚事宜有过多次交涉,但均未果。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也无法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俞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在每年的8月31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被告俞某甲辩称:1、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后再结婚,婚后双方齐心协力,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双方感情很好。2、原告诉称的双方分居不是事实。2015年双方还一起去旅游,2016年一起过年,感情都很好的。2007年被告申请了经济适用房,系被告个人出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3、双方共同债务需要一起承担。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还是好的,请求驳回原告请求。原告为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及生育儿子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双方结婚证一本、户口簿一本。被告俞某甲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俞某甲为证明双方夫妻感情还好以及双方尚存共同债务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台州华顶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游行程确认单复印件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台州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街头支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1、台州华顶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游行程确认单复印件,只能证明双方有过出去旅行的情况,无法证明双方感情还是好的。2、对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街头支行借款合同复印件无异议,是事实;对台州银行贷款原告不知情。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2、对被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街头支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台州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原告不认可,且被告没有提交原件用于核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台州华顶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行程确认单复印件,能够证明双方出游时感情尚可,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确认有效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蒋某和被告俞某甲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俞某乙,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过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系经政府登记的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因为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无故吵架打架,导致现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从2015年开始分居,但是均未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不予认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对原告提出的儿子的抚养问题暂不予处理。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发生过矛盾,但尚不至于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家庭和夫妻感情,多做沟通,互相体谅,多为儿子的成长考虑,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恬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