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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沂源康杰医用橡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沂源康杰医用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财保10号申请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沂源康杰医用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县城鲁阳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家高,董事长。申请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山东沂源康杰医用橡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900万元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及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申请人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江兆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