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6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成翠与赵利圣、陈卫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翠,赵利圣,陈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94-1号申请执行人:马成翠,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赵利圣,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陈卫华,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利圣、陈卫华原位于六安市霍山路与崇寮岩路附近的房屋已经于2015年拆迁,编号为A89,有拆迁安置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利圣、陈卫华所享有的拆迁安置房屋及相关收益价值十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二、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减损被执行人赵利圣、陈卫华所享有的相关权益。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