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常杰与王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杰,王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374号原告:常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杨,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负责人:庄乾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杰与被告王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杰负担。审判员 殷筱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