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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635号原告王某甲,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