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635号原告王某甲,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