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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辖终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诸暨市金达服饰有限公司与江苏展旺管业有限公司、刘祖煌等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展旺管业有限公司,诸暨市金达服饰有限公司,刘祖煌,江苏展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00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展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八四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刘祖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金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城东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周丹华。原审被告刘祖煌。原审被告江苏展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金湖路49-13号。法定代表人刘祖煌。上诉人江苏展旺管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诸暨市金达服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祖煌、江苏展旺置业有限公司因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以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诉讼请求为给付货币,但争议标的实为赔偿损失,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讼争系被上诉人诸暨市金达服饰有限公司受让原债权人东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强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对刘祖煌、江苏展旺管业有限公司、江苏展旺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所致。《债权转让协议》中涉及工程款、利息等诸暨市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展旺管业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