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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休宁县车站建材店与吴润平、叶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休宁县车站建材店,吴润平,叶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257号原告:休宁县车站建材店。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经营者:王伟,男,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代理人: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元春,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润平。被告:叶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休宁县车站建材店诉被告吴润平、叶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休宁县车站建材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休宁县车站建材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休宁县车站建材店负担。审判员 倪 金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凡(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