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休宁县车站建材店与吴润平、叶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休宁县车站建材店,吴润平,叶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257号原告:休宁县车站建材店。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经营者:王伟,男,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代理人: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元春,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润平。被告:叶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休宁县车站建材店诉被告吴润平、叶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休宁县车站建材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休宁县车站建材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休宁县车站建材店负担。审判员 倪 金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凡(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