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宗兆与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兆,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1331号原告杨宗兆。委托代理人薛刚,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汉公路549号,注册号:120107000075959(6-1)。法定代表人刘其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伦,天津勒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越原,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第三人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C07。法定代表人王金超。委托代理人王志勤,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兆诉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14元,减半收取461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1157元,由原告杨宗兆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严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