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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汤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刑初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甲,沭阳县华邦玩具厂投资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甲系位于沭阳县华冲镇的沭阳县华邦玩具厂投资人。2015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汤某甲共拖欠130名工人工资人民币854733.8元。被告人汤某甲在2015年10月23日收到最后一笔货款人民币20余万元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后,切断联系方式逃匿至苏州市。后被告人汤某甲明知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其于2015年10月29日到沭阳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查,仍然逃匿为配合调查解决问题。沭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华邦玩具厂在2015年11月2日之前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人汤某甲在知悉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汤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汤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殷某、匡某等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汤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表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甲系位于沭阳县华冲镇的沭阳县华邦玩具厂投资人。2015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汤某甲共拖欠130余名工人工资人民币854733.80元。被告人汤某甲在2015年10月23日收到最后一笔货款人民币20余万元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后,切断联系方式逃匿至苏州市。后被告人汤某甲明知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其于2015年10月29日到沭阳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查,仍然逃匿为配合调查解决问题。沭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华邦玩具厂在2015年11月2日之前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人汤某甲在知悉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汤某甲供认其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时间、地点、金额、具体经过等事实。该供述得到证人汤某乙、被害人殷某、匡某等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汤某甲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人民币854733.80元,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栋人民陪审员  刘金生人民陪审员  李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奎书 记 员  崔高楼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隐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帐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