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刑更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艳兰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艳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437号罪犯杨艳兰,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中一法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艳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中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于2009年8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执字第874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执字第4908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至2017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艳兰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处刑罚金已经全部缴纳,现有奖励分11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艳兰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主观恶性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艳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显雄审 判 员  龙新国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