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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涤非与晏维锋、丁薇、罗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涤非,晏维峰,丁薇,罗强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214号申请人张涤非,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工作人员,住芜湖市。被执行人晏维峰,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芜湖市。被执行人丁薇,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表人,住芜湖市。被执行人罗强燕,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宾馆员工,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1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罗强燕每月超出1000元的全部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程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