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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其斌与杨占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其斌,杨占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455号申请执行人:杨其斌,农民。被执行人:杨占柱,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其斌与被执行人杨占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标的为31900元及滞纳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其斌未提供被执行人杨占柱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占柱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杨占柱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杨占柱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