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潘钰与湖北襄樊中药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过户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钰,湖北襄樊中药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潘钰,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湖北襄樊中药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襄阳市万达广场。负责人刘燕,该管理人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潘钰与湖北襄樊中药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湖北襄樊中药材有限公司大庆东路临街综合楼底层,自西向东103号门面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潘钰名下。二、申请执行人潘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光辉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