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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2民初324号原告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永祥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段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芬,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142。法定代表人吴林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庭外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将所欠原告款项支付完毕,双方所争议的纠纷已获解决。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3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燕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秋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