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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玉标与侯石钻、田秀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标,侯石钻,田秀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22号原告李玉标,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石钻,男,汉族,农民。被告田秀琴,女,汉族,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明亮,职工。本院审理原告李玉标诉被告侯石钻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李玉标于2016年4月19日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标撤回对被告侯石钻、田秀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李玉标负担。审判长  刘保建审判员  李 豫审判员  丁晓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