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玉标与侯石钻、田秀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标,侯石钻,田秀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22号原告李玉标,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石钻,男,汉族,农民。被告田秀琴,女,汉族,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明亮,职工。本院审理原告李玉标诉被告侯石钻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李玉标于2016年4月19日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标撤回对被告侯石钻、田秀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李玉标负担。审判长 刘保建审判员 李 豫审判员 丁晓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