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刑初8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个体。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抓获,同年8月8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公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丛荟如人民陪审员 宋江明人民陪审员 解乐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