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劲秋与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劲秋,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张劲秋,女,汉族。被执行人: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张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劲秋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渝五中法民字第1057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张劲秋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10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航审 判 员 陈波代理审判员 王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