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顺昌县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天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昌县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天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1175号原告顺昌县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法定代表人魏雪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清兰,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顺昌县融信物业公司经理,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谢天炎,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顺昌县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天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昌县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天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顺昌县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巧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