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冯利彬与被告黎克全、钟利平、余大建、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宁安桥村村民委员会、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染房坝村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利彬,黎克全,钟利平,余大建,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宁安桥村村民委员会,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染房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223号原告冯利彬,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邓西照,内江市东兴区高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克全,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告钟利平,女,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告余大建,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宁安桥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染房坝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原告冯利彬与被告黎克全、钟利平、余大建、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宁安桥村村民委员会、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染房坝村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原、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利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利彬负担。审 判 长 刘友良审 判 员 曹相华人民陪审员 刘黄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顺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