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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3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董元鹏与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董元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3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负责人牛福砚,主任。委托代理人潘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元鹏,农民。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董元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6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董元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同意被上诉人董元鹏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董元鹏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641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董元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238元,由被上诉人董元鹏负担1588元,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负担1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云玲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