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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黎开新与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开新,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开新,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万宏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黎开新与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黎开新于2016年2月2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7068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