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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帝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刘育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帝源置业有限公司,刘育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1560号原告福建帝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小区北侧临东圳路(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内)。法定代表人张亚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雲容,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紫英,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育华,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帝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育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帝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帝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育华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帝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9.5元,由原告福建帝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