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运涛与刘默青、刘祥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涛,刘默青,刘祥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刘运涛,农民。被告刘默青,农民。被告刘祥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涛诉被告刘默青、刘祥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涛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运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运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