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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运涛与刘默青、刘祥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涛,刘默青,刘祥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刘运涛,农民。被告刘默青,农民。被告刘祥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涛诉被告刘默青、刘祥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涛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运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运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