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瑛与被执行人黄建伟、胡小兰、胡小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瑛,黄建伟,胡小兰,胡小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沈瑛,女,汉族。被执行人黄建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胡小兰,女,汉族。被执行人胡小曼,女,汉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建伟、胡小兰、胡小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9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黄建伟、胡小兰、胡小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