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307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9853.63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已经将30525.63元转入本院账号,其中30177.63元已支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费348元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