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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行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涛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涛,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2行终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汉族,1983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学瑞,国家税务总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0号。法定代表人朱俊福,局长。原审第三人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镇海大厦56-58号3-4楼。法定代表人张鹭杰,局长。上诉人张涛因诉原审被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行初字第1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涛未按照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林琼弘审 判 员  纪荣典代理审判员  宋希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靓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