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468号原告薛某某。被告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