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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行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牛金水与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豫05行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牛金水,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牛金水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行初2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牛金水上诉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歪曲事实,是错误的,我于2015年6月16日向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请求赔偿,得到的答复是让我去法院起诉,之后我才来法院起诉,所以本案应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系牛金水对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本案中,牛金水以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对其实施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所述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也不能证明其单独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之前,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故牛金水的起诉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条件。上诉人牛金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