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609号原告刘某,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郑某某,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宗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笠群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