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终12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豫0225刑初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毛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某撤回上诉。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刑初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苗 青审判员 张 丽审判员 曹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