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60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龙红与唐尚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红,唐尚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龙红。被执行人唐尚进。申请执行人龙红与被执行人唐尚进借款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30日作出(1998)防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被告唐尚进欠原告龙红借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元,其它费392元,合计1960元元,由被告唐尚进负担。该调解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唐尚进欠申请执行人龙红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合计22000元于2016年4月19日一次性还清;二、申请执行人龙红自愿放弃上述借款的利息请求,并同意终结本院(1998)防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三、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唐尚进承担。本案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1998)防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 聪审 判 员  唐上立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