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民特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启凡、王立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启凡,王立斌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特71号申请人:李启凡,男,汉族,1989年8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申请人:王立斌,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启凡和申请人王立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之间因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经赣榆县青口镇下口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现就李启凡所受的(右)跟骨骨折损害,王立斌自愿再一次性赔偿给李启凡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内的全部赔偿费用计人民币50000元,于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一次性付给李启凡;二、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李启凡所受的上述损害赔偿一事至此了结。李启凡不再就该事向王立斌主张任何权利;三、双方别无争议。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启凡和申请人王立斌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