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行,陈宝成,陈美凤,陈光谱,陈方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0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行。被执行人:陈宝成、陈美凤、陈光谱、陈方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行诉被告陈宝成、陈美凤、陈光谱、陈方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予以立案,并确定由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章跃、代理审判员逢文清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上海市辖区除房产外,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封,并启动了相关评估拍卖程序。鉴于评估拍卖程序耗时过长,根据执行案件管理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执行局提起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黄小山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