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与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负责人冉宏,经理。上诉人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5)铜法民初字第061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之类别。一审裁定认定案由为追偿权纠纷不当,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保险标的物车辆所在地在重庆市铜梁区“欧鹏华府”小区车库处,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