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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欣与被执行人黄金煌、胡琴娥、赖龙贵、厦门市亚特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九赢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欣,黄金煌,胡琴娥,赖龙贵,厦门市亚特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九赢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221号申请执行人周欣,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金煌,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琴娥,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赖龙贵,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市亚特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3号第六层之621单元。法定代表人赖龙贵。被执行人厦门九赢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县后社368号401室。法定代表人黄金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91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金煌、胡琴娥、赖龙贵、厦门市亚特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九赢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92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