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特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相某甲、徐某甲、徐某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特53号申请人相某甲,女,汉族,1939年8月11日生。申请人徐某甲,男,汉族,1978年9月3日生。申请人徐某乙,男,汉族,1947年9月17日生。申请人相某甲、徐某甲、徐某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杨清贵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相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9日经燕子矶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栖霞区某某街XX号东侧一间瓦平房面积为18.69平米归相某甲所有。二、栖霞区某某街XX号西侧一间瓦平房、一间厨房和中间一间瓦平房共计面积46.41平米的房屋归徐某乙和徐某甲共同拥有。三、各方无其他纠纷,签字生效。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清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梦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