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兴荣与秦洪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洪玉,李兴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洪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荣。上诉人秦洪玉因与被上诉人李兴荣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李兴荣诉秦洪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秦洪玉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灌云县鲁河乡正兴村大杜庄45-1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灌云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连云区××广场附近,即使秦洪玉住所地在灌云,按照法律规定该两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侵权行为地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李兴荣选择在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院有管辖权,秦洪玉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秦洪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秦洪玉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灌云县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上诉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居住地管辖,而上诉人居住地为灌云县鲁河乡正兴村大杜庄45-1号,应由灌云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侵权行为地所在的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和原审被告秦洪玉户籍所在地的灌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作为本案原审原告李兴荣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所在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秦洪玉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秦洪玉主张的将本案移送至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方洁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