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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寇某某履行判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2执5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寇某某,女,回族。本院受理的刘某某申请执行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陇民一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寇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285804.3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4187元。本院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寇某某在陇南市武都区党校有工资收入每月4268.35元,我院已依法向陇南市武都区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每月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甘1222执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寇某某具有执行能力或经查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