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崔庆才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太康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崔庆才,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太康县马头镇河沿张行政村河沿张村。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崔庆才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崔庆才应支付申请人太康县人民法院案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7执471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清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