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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段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02刑初6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7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段某。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段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段某至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儿童大世界、夷陵大道大洋百货店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作案3起,涉案金额345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段某至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9号儿童大世界二楼“快乐城堡”童装店内,盗走一件仿优衣库牌女童羽绒服、一双仿阿迪达斯牌运动鞋。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2元。2、2015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段某至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9号儿童大世界一楼“未来之星”童装店,盗走一件未来之星牌男童羽绒服、一件童泰牌男童毛衣、一条男童长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01元。3、2015年1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段某至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56号大洋百货三楼圣迪奥女装专柜,盗走两件圣迪奥牌黑色女式呢子大衣、一条圣迪奥牌紫黑相间女式羊毛围巾。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97元。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段某已退还部分赃物(包括两件圣迪奥牌呢子大衣、一条圣迪奥牌羊毛围巾、一件未来之星牌男童羽绒服和一件童泰牌男童毛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资料,证人秦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伍某、林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段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段某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有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段某大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二、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段某的刑期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龚 瑜审 判 员 丁 戎人民陪审员 姚 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曼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