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2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袁榆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刑更24号罪犯袁榆然,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广东省怀集县,现在于田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6日以(2002)江中法刑初字第36号判决认定罪犯袁榆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2003年1月16日送阳江监狱执行刑罚,2003年10月2日转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钟家庄监狱服刑;2003年11月1日转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新安监狱服刑;2015年2月转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6月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6月2日至2024年12月1日止);2009年4月1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5月9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3年9月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现刑期止日:2023年4月1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6年4月8日以罪犯袁榆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袁榆然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袁榆然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榆然在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有悔罪意识,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监纪,注重自己的行为养成,以《罪犯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遵守劳动纪律。在监督危安犯改造方面,服从民警的管理与分配,按规定完成监督任务,在改造中成绩突出。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获得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4月因兵团行政奖励兑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季度表扬奖励5次;2015年6月、2015年11月获得季度表扬2次。本院认为,罪犯袁榆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榆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霞审判员 黄红辉审判员 李京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