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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建设有限公司、刘建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建设有限公司,刘建,罗湘君,黄廷开,曹吉龙,重庆亘阳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5号附9号。法定代表人:陈孝斌,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原审被告:罗湘君。原审被告:黄廷开。原审被告:曹吉龙。原审被告:重庆亘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武陵路222号南A幢2-2,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罗湘君,职务不详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建设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139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有误,本案应当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归还借款,接受货币的一方系本案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