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新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祥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龙凤区龙新热力有限公司,石祥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24号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华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7866085-7。法定代表人何昌彬,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祥海,男,出生日期不详,回族,无职业,现住龙凤区凤一路89-1-3-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新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祥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新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新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新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新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莉 来自: